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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息讼会

历史官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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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息讼会历史词典解释

村自治组织的法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实行“村自治”,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,其职权为调解、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。设会长一人,公断员五至七人。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,会长由公断员互选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村的解释村 cūn 乡下聚居的处所:村子
  • 会的解释会 (會) huì 聚合,合拢,合在一起:会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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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名。五代置为诸司使之一。宋初多不领本职,仅为武臣迁转之阶,属西班诸司使。真宗咸平元年998,定为同七品。神宗元丰1078—1085改制,改从七品。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官名,改武略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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