寄尹迁介叔·其四

作者:刘跂 朝代:宋代

寄尹迁介叔·其四原文

二尹山东秀,一第安足贺。

滕侯荐鹗书,极口良未过。

青衫五斗米,所要脱饥饿。

自重士当然,蓄积非为货。

诗词问答

问:寄尹迁介叔·其四的作者是谁?答:刘跂
问:寄尹迁介叔·其四写于哪个朝代?答:宋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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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

1. 押个韵

2. 原案:后五首叠前五首韵当别有标题,为传写者脱去,连为十首。

参考注释

二尹

明 清 时对县丞或府同知的别称。《警世通言·赵春儿重旺曹家庄》:“﹝ 可成 ﹞初任是 福建 同安县 二尹。” 严敦易 校注:“二尹,县丞的别称,他是知县的副职,所以称为二尹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三:“一日,太学得选了 闽中 二尹,打点回家赴任。” 王古鲁 注:“二尹, 明 清 时俗称同知官为二府,而职务则同知府事。二尹,即二府。”

山东

中国东部沿海的省,简称鲁。面积15.3万平方公里,人口8493 万(1990),省会济南。山东工农业总产值居全国前列,经济作物花生、棉花、烟草居 全国前列,烟台苹果,肥城桃,平度葡萄久有盛名。胜利油田及由此发展的石油化工在国内占重要地位。是全国重要黄金产地

安足

立足,存身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公孙瓒传》“遣人与子书,刻期兵至,举火为应”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《典略》:“ 瓚 遣行人 文则 齎书告子 续 曰:‘不然,吾亡之后,天下虽广,汝欲求安足之地,其可得乎!’”

荐鹗

汉 孔融 《荐祢衡表》:“鷙鸟累百,不如一鶚。”后因以“荐鶚”指推荐贤人。 宋 陈与义 《书怀示友》诗之一:“似闻有老眼,能作荐鶚书。” 金 曹之谦 《送王仲通》诗:“古来 燕 赵 多豪杰,定有飞书荐鶚人。”

极口

竭尽口舌。多谓尽力褒扬、规劝或抨击。《北齐书·陈元康传》:“ 高祖 尝怒 世宗 ,於内亲加殴蹋,极口駡之。” 宋 苏轼 《与章子厚书》:“平时惟 子厚 与 子由 极口见戒,反覆甚苦,而某强狠自用,不以为然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五二回:“因见暖阁之中有一玉石条盆,里面攒三聚五栽着一盆单瓣水仙, 寳玉 便极口赞道:‘好花!’” 冰心 《我们太太的客厅》:“当时当地的画家女诗人,当然不止 袁小姐 一个,而被我们的太太所赏识而极口称扬的却只有她一人。”

青衫

青色的衣衫;黑色的衣服。古代指书生

江州司马青衫湿。——唐· 白居易《琵琶行(并序)》

五斗米

(1).指五斗米道。 清 龚自珍 《非五行传》:“ 王莽 不闻 张角 、 张鲁 、五斗米、三里雾。”

(2).《晋书·隐逸传·陶潜》:“郡遣督邮至县,吏白应束带见之, 潜 叹曰:‘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,拳拳事乡里小人邪!’ 义熙 二年,解印去县。”后用以指微薄的官俸。 唐 韩翃 《家兄自山南罢归献诗叙事》诗:“初辞五斗米,唯奉一囊钱。” 宋 王安石 《寄丁中允》诗:“顾惜五斗米,无辜自拘囚。”亦省作“ 五斗 ”。 宋 王禹偁 《贤人不家食赋》:“入官未免于五斗,探学徒窥于数仞。” 清 唐孙华 《同年沉昭嗣明府谈杭州西谿之胜》诗:“辞官归养母,耻折五斗腰。”

饥饿

饿

免于饥饿

自重

(1) 谨言慎行,尊重自己的人格

(2) 自珍自爱——常用作书简套语

(3) 机器运输工具或建筑物承重构件等本身的重量

车皮自重

当然

(1)

(2) 副词。表示对某一行为的确认或肯定

当然之事

(3) 应当这样

我们当然要去

蓄积

(1).积聚;储存。《荀子·荣辱》:“人之情,食欲有芻豢,衣欲有文绣,行欲有舆马,又欲夫餘财蓄积之富也。” 北魏 贾思勰 《<齐民要术>序》:“或由年穀丰穰,而忽於蓄积。” 唐 陆龟蒙 《五歌·刈获》:“古者为邦须蓄积, 鲁 饥尚责如 齐 糴。” 侯金镜 《漫游小五台·密林一日》:“工人们除了护林以外,当务之急,是盖房子,蓄积粮食。”

(2).指积聚储存的财物。《管子·参患》:“故一期之师,十年之蓄积殫;一战之费,累代之功尽。” 唐 韩愈 《江南西道观察使王公墓志铭》:“在官四年,数其蓄积,钱餘於库,米餘於廪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三一回:“老人家在尊府三十多年,可也还有蓄积,家里置些产业?”

(3).蕴蓄;蕴藏。 汉 陆贾 《新语·术事》:“道术蓄积而不舒,美玉韞匱而深藏。” 宋 苏轼 《谢欧阳内翰书》:“ 軾 也远方之鄙人……不意执事擢为第二,惟其素所蓄积,无以慰士大夫之心。” 清 曾国藩 《罗忠节公神道碑铭》:“﹝ 罗公 ﹞行军好相度山川脉络,又其讲求舆图之效,君子是以知公之功所蓄积者夙也,非天幸也。”

非为

(1).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。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第二折:“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鬼爷爷》:“然颇慎行止,不敢非为。”

(2).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、坏行为。《水浒传》第三五回:“不孝逆子,做下非为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土番点卯》:“尔宜躬先奉法以统一乡之众,以尽轨于法,稍有非为,惟尔总是问。”

(3).不顾法纪或礼法。 元 无名氏 《硃砂担》第四折:“我痴心想望贞洁,你做事忒杀非为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三:“小人颇知礼法,极守本分的,怎敢干此非为之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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