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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

历史知识

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历史词典解释

又称《粤陆路通商章程》或《中法天津协定》。援《中法会订越南条约》订立的不平等商约。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(1886.4.25)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(M.G.Gogordan,1849—1904)等签于天津。主要内容:(1)拟定在广西、云南边境某两处设关通商,法国可在此设立事;(2)法、越商民所贩货物经此边关,进、出口税分别按海关税则减收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;(3)不准贩运洋药、土药、军6*火、食盐及各项“有坏人心风俗之物”,粮食不准贩出中国边关,如系进口准其免税;(4)华人与法、越人在边关的诉讼案件,由中、法官员会审,双方不得匿逃犯。法国后又强迫清政府签订《中法续议商务专条》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中法的解释 1.合法。商君书·君臣:“故明主慎法制,言不中法者不听也,行不中法者不高也,事不中法者不为也。”2.犯法。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·谈故一·难荫异典:“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。”
  • 章程的解释 1 ∶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,也泛指各种制度2 〈方〉∶指办法;主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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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名。明周季凤纂修。四十四卷。季凤,字公仪,江西南昌人,正德间官云南按察提刑副使。此书纂修于正德五年1510,据弘治十六年1503云南按察司提学副使彭纲纂修之云南总志重加编定。卷一至卷三十三为正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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