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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审判分厅

历史官职

地方审判分厅历史词典解释

名。清末设置,为地方审厅的分机构。宣统二年(公元1910年)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、商埠审判厅、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,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。各厅设推事六人,秩从五品,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,相当于分厅长;典簿一人,秩正七品;主簿二人,秩正八品;录事四人,秩从九品;看所官一人,秩从八品。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。参见“地方审判厅”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地方的解释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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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 十二月,由四川行枢密院改置,简称“四川行省”。置签省官员。十年四月罢,十五年复置,次年又罢。十八年,陕西四川行省分省成都,称四川行省或西川行省。二十三年,正式分置四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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