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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左断刑

历史官职

大理寺左断刑历史词典解释

名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置,分详刑、详谳、宣、分簿、奏表五案,掌奏劾命官、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之事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大理的解释 1.掌刑法的官。 秦 为廷尉,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,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。 北齐 为大理卿, 隋 唐 以后沿之。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下:“ 夷吾 不如 弦商 ,请立以为大理。”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:“礼·月令注:‘理,治狱官也。 有虞氏 曰士; 夏 曰大理; 周 曰大司寇。’”2.星名。星经卷上:“大理二星,在宫门内,主刑狱事也。”3.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。 五
  • 断刑的解释 判刑。吕氏春秋·孟秋:“戮有罪,严断刑。” 汉 班固 白6*虎通·考黜:“进善乃能退恶,退恶乃能断刑。”后汉书·章帝纪:“月令冬至之后,有顺阳助生之文,而无鞠狱断刑之政。”

历史官职推荐:典制清吏司

官署名。参见“仪制清吏司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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