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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院推事

历史官职

大理院推事历史词典解释

官名。清末大理属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正五品,奏补。掌审。定额二十八人,刑科十九人,民科九人,分庭任事,每庭五人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大理的解释 1.掌刑法的官。 秦 为廷尉,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,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。 北齐 为大理卿, 隋 唐 以后沿之。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下:“ 夷吾 不如 弦商 ,请立以为大理。”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:“礼·月令注:‘理,治狱官也。 有虞氏 曰士; 夏 曰大理; 周 曰大司寇。’”2.星名。星经卷上:“大理二星,在宫门内,主刑狱事也。”3.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。 五
  • 推事的解释 1 ∶旧时法院的审判员2 ∶推尊侍奉

历史官职推荐:外城预审厅

官署名。同“内城预审厅”,见该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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