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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清吏司

历史官职

刑部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

名。清代刑部按省分,各掌其省的刑狱。共十八司: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福建、四川、湖广陕西河南江西山东、山西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奉天、直隶、督捕清吏司。每司除掌本省(区)刑狱外,兼掌在京各机关有关公事,其中江苏司专管大赦,河南司专管夏季热审,四川司专管秋审,广西司专管朝审;督捕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(初属兵部督捕衙门,康熙三十八年改为刑部一司)。清制,汇审各省狱囚叫秋审,汇审刑部狱囚叫朝审,每年八月,由刑部会同九卿詹事、科道,于天安门外共同阅看案册,分别核定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刑部》、《历代职官简释·刑部直隶等清吏司》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刑部的解释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、狱讼事务的官署,属六部之一寻移刑部。——清· 张廷玉明史皆归刑部。——清· 方苞狱中杂记刑部系囚之。余在刑部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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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名。宋朝置,为宦官阶官,位在都都知下。神宗元丰 1078—1085改制,定为正六品。哲宗元祐 1086—1093 中,改为从六品。南宋复为正六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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