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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
拼音:biàn ,注音:ㄅㄧㄢˋ ,部首:辛,笔画:16
五笔:UYUH,五笔98:UYUH,繁体字:辯
统一码:8FA9 ,郑码:SESS,仓颉码:YJIVJ,四角码:00441
康熙字典笔画:辯:21; 分解查字:辛讠(xinyan),笔顺,捺横捺撇横横撇捺折捺横捺撇横横竖,
异体字:辡

康熙字典【酉集下】【辛字部】辩

同辨。
【說文】判也。
【廣韻】別也。
【易·履卦】 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又詳審也。
【周禮·天官】惟王建國,辯 方正位。又明悉也。
【易·大有】明辯晳也。又 【集韻】巧言也。
【禮·王制】言僞而辯。
【史記·荀卿傳】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又爭辯也。
【禮·鄕飮酒義】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又 【說文】治也。
【書·酒誥】勿辯乃司。
【左傳·昭元年主盟者誰能辯焉。
【註】辯,治也。又微辯,諷諭也。
【禮·儒行】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。又與徧通。
【禮·樂記】其治辯者其禮具。
【註】辯,徧也。
【史記· 五帝紀】辯于羣神。
【書·舜典】作徧。又與平通。
【字彙補】平均也。
【史記·五帝紀】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
【書·堯典】作平。又 【五音集韻】下辯,地名。在武鄕。又 【集韻】 【韻會】筆列切 【正韻】必列切,音䇷。與貶同。
【周禮·秋官·士師】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
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罰、國事 有所貶損。
查看《康熙字典》扫描版辩在《康熙字典》第1252页 第014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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